(2017)豫1621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保忠与周保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忠,周保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215号原告:王保忠,男,1972年5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许昌市鄢陵县。被告:周保安,男,1969年2月2日生,汉族,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忠诉被告周保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翟红卫审判员 张继超审判员 张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XX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