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成都宝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宝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2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宝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路52号。法定代表人:罗文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建国,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珊,四川乐伯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红花小区红花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杨德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燕,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宝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宝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成都宝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宝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810元,减半收取为6905元,由宝泰公司负担,余款6905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引千审判员 夏 伟审判员 张菲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玉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