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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九坤与崔立彪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九坤,崔立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692号申请执行人:张九坤,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崔立彪,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张九坤与被执行人崔立彪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吉0204民初74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内容:一、被告崔立彪返还原告张九坤欠款75,300.00元,于2017年3月22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841.00元由被告崔立彪负担,于2017年3月22日前给付原告张九坤。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九坤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欠款、支付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崔立彪仅有工资收入,无其它银行存款,故本院依法冻结了崔立彪在银行开设的工资账户,欲采取逐月扣留、提取其工资的方式执结案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接受此种执行方式、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