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平凉市鼎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平凉市鼎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1345号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1,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凉市鼎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甘肃三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平凉市鼎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被告平凉市鼎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平凉市鼎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立即赔偿王某误工费9387元、护理费1053.45元、交通费1412.50元、住宿费800元、营养费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残疾赔偿金6309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2832.10元、鉴定费158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合计104055.05元;2、请求平凉市鼎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王某于2016年4月26日在平凉市鼎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车间日常生产、安排等工作。当天下午4时左右,王某在工作岗位上挂大窑尾传动皮带时,将右手食指挤断。事故发生后,公司职工赵升亮、高永及张汉学将王某送往广济医院看病,并由公司财务科垫付医疗费8000元,经诊断,王某右手食指末节完全断离,住院9天。经甘肃清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王某受伤后,与平凉市鼎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平凉市鼎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仅垫付了医疗费,对其他置之不理。王某在工作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平凉市鼎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现提起诉讼,请支持为盼。平凉市鼎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王某与平凉市鼎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既非劳动关系、也非劳务关系、更不存在雇佣关系。王某起诉平凉市鼎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平凉市鼎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不知道王某为何许人也,王某歪曲事实。既然王某自称与平凉市鼎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是劳动关系,那么,工人与劳动单位之间的纠纷属劳动争议纠纷,受劳动法调整。劳动争议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然后才能向法院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平凉市鼎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是经过平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业园区分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王某自称是平凉市鼎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受伤,而平凉市鼎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则不承认王某是其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与平凉市鼎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争议,涉及劳动争议纠纷,而不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故,王某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对其与平凉市鼎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涉及工伤及如何赔偿进行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3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怀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