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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猛、马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猛,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938号申请执行人:王猛,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马林,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王猛与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丛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