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猛、马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猛,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938号申请执行人:王猛,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马林,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王猛与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丛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