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克玺与肖勇、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玺,肖勇,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隧道巴士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902号原告:刘克玺,男,195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林,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勇,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道口路17号。被告: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隧道巴士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四川路23号公交停车场。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19号11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玺与被告肖勇、被告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隧道巴士分公司、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克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克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洪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