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韩占升与陈建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占升,陈建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民初718号原告:韩占升,男,1967年8月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陈建银,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原告韩占升与被告陈建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占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建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占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自2015年农历12月至实际还款之日以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农历12月1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月利率5%,口头约定两三个月内归还,借期届满后,被告未还本付息。2016年2月1日,原、被告经清算,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8500元借条一份,口头约定月利率5%,口头约定至2016年5月1日之前归清。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本付息。陈建银未答辩。但在应诉中称被告于2015年农历12月立据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月利率5%。后未向原告还本付息。2016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本息共计8500元借条一张,至今未还本付息。原告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原件一份支持其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农历12月,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月利率5%。2006年2月1日,经清算,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8500元借条一份,口头约定5分钱利息。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在原、被告的陈述中,双方对借款事实均予以认可,对原、被告之间5000元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韩占升要求被告陈建银归还本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关于月利率5%的约定超出年利率24%,对于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建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韩占升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1600元,共计6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元,由被告陈建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文权代理审判员 赵 蕾人民陪审员 周永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 员代 园 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