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行终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长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望城区国土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长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行终2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委托代理人唐建华,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中路227号。法定代表人张宏彬,局长。委托代理人夏德军,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系长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谢兆佳,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望城区国土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行初1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吴某某于2016年9月5日向长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望城区月亮岛国际商务总部(72.91亩)项目”涉及的土地出让文件,项目用地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文件等与该项目征收、土地出让相关的文件。次日望城区国土局收到该申请。2016年9月26日,望城区国土局作出《关于吴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告知书》,告知吴某某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明确,要求对所申请政府信息进行进一步明确、补正。比如:“征地拆迁的动员工作文件、组织听证等文件”是指该项目发布《预征地公告》组织进行的动员大会及听证会还是发布《征求意见公告》中相关事项。2016年9月29日,吴某某作出《就长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2016年9月26日的答复》,认为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明确,望城区国土局应当将已经开展的工作内容依法尽最大限度地向吴某某公开。2016年10月26日,望城区国土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吴某某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延期答复吴某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审法院认为,吴某某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望城区国土局办理信息公开,起诉的主要理由是望城区国土局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了《关于吴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告知书》,吴某某认为望城区国土局以吴某某申请的政府信息不明确为由拒绝办理信息公开。该院认为,望城区国土局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关于吴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告知书》旨在告知吴某某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明确,要求吴某某对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进一步明确、补正,该告知书是望城区国土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过程中的行为,并非最终决定,对吴某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2016年10月26日望城区国土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可以看出,吴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吴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望城区国土局尚在办理过程中,吴某某起诉请求望城区国土局向吴某某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时机不成熟。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吴某某的起诉。上诉人吴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第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无视被上诉人违法行为,被上诉人的《告知书》系以告知书的形式拖延办理信息公开,也即拒绝公开上诉人要求公开的信息。第二,被上诉人已经违反15个工作日内答复的规定,一审认定被上诉人正在办理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对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行初112号行政裁定书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或依法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被上诉人望城区国土局答辩称:一审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被上诉人作出的《告知书》只是针对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明确的地方要求上诉人明确,并非不公开上诉人要求的公开的信息。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并且收到上诉人的答复后,被上诉人作出了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二审中,本院对原审法院的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确认的证据可以采信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望城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吴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是否对吴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本院认为,望城区国土局作出的《告知书》系望城区国土局认为吴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不明确的情况下要求吴某某对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进一步明确、补正的行为,该告知书系望城区国土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过程中的行为,并非对吴某某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更非望城区国土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的最终决定,对吴某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吴某某主张的望城区国土局以《告知书》的形式拒绝办理信息公开的观点没有依据。此外,望城区国土局在诉讼过程中对吴某某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关于就长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2016年9月26日可以看出,吴某某提起行政诉讼时,其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尚在办理过程中,《告知书》实际上亦没有损害吴某某信息公开的相关权利。上诉人还主张被上诉人以《告知书》的形式拖延办理信息公开,且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延期手续。经查实,被上诉人作出《告知书》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15个工作日以内,上诉人若认为被上诉人超期办理信息公开违法,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恰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元芳审 判 员 刘 青代理审判员 董强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朋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