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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2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与杨宝珍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杨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96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83年8月20日生。被执行人:杨宝珍,女,汉族,1951年8月9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082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5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指定期限内,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宝珍在银行的存款534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国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新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