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董志民诉被告吴继红、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任国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民,吴继红,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任国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620号原告:董志民,男,1981年2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庆丰乡义合村二社。委托代理人:赵宏鑫,吉林市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继红,男,1954年10月1日生,汉族,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和平路64-44号,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博达英郡小区3号楼2单元1楼右门。委托代理人:李凤光,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永吉经济开发区人民路011号。法定代表人:秦泗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春红,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创业园哈达大街17号楼1楼105房间。法定代表人:刘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海茗,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东昌小区24号楼西侧新地号街道。法定代表人:曾兆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邢伟,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任国志,男,1965年8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德惠市朝阳乡长沟子村尹家屯*组。原告董志民诉被告吴继红、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任国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董志民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志民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元,减半收取22元,由原告董志民负担。审 判 员 柴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郑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