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民初7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西大方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霍桂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南宁西大方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霍桂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7774号原告:广西南宁西大方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常运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绣华,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桂彬,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原告广西南宁西大方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霍桂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各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调解,原告广西南宁西大方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霍桂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南宁西大方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南宁西大方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霍桂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南宁西大方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西南宁西大方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覃 杰人民陪审员 胡晓明人民陪审员 钟新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斯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