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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杨学君与谢正军、左慧如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君,谢正军,左慧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643号申请执行人杨学君。委托代理人魏阳(系杨学君之子)。被执行人谢正军。被执行人左慧如。杨学君与谢正军、左慧如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川1402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学君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由谢正军、左慧如返还杨学君遗赠财产款37000元;2、由谢正军、左慧如支付杨学君医疗费888.33元、零用钱360元,黄谷800斤、清油10.27公斤;3、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1402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