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4**执97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太村镇某村,村民。被执行人鲁某某,男,住旬邑县郑家镇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鲁某某(2017)陕0429执97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7)陕0429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协议内容,并承担执行费275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革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库浩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