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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7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深圳比科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汇权精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比科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汇权精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7708号原告深圳比科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南岗第三工业园厂房1栋1-5层,组织机构代码699050588。法定代表人陈克勇。被告惠州市汇权精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小金口镇柏岗工业区新屋村58号,组织机构代码68449355-4。法定代表人廖丽娟。原告深圳比科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汇权精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比科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56元,减半收取为6778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6778元。审 判 长  孔卫新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壬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