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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7101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高升品与李革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升品,李革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7101民初5号原告:高升品,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广韬,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革新,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宝航,辽宁普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高升品与被告李革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高升品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升品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4元,减半收取计5902元,由原告高升品负担。审 判 长  张育音人民陪审员  井 勇人民陪审员  侯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