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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4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叶根权与上海东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根权,上海东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40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根权,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龚建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宏亮。上诉人叶根权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东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鑫保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9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根权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叶根权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叶根权已经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叶根权与东鑫保安公司之间存有劳动关系,只要法院调查核实案外人陈某、王某某(音)的银行往来明细即可查明案件事实。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支持叶根权的上诉请求。东鑫保安公司辩称:不同意叶根权的上诉请求,叶根权不是东鑫保安公司员工,双方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叶根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支付2015年12月19日至2016年4月20日超时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000元;2.支付2015年12月19日至2016年4月20日法定节假日工资2,000元;3.支付2015年12月19日至2016年4月20日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2,000元;4.返还服装押金400元;5.支付2015年12月19日至2016年4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400元;6.支付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7月21日工资10,800元。事实和理由:叶根权于2015年12月19日入职东鑫保安公司,被派往隧道公司担任保安,每天工资为120元。叶根权在职期间,东鑫保安公司未与叶根权签订劳动合同,且叶根权每天工作12小时,天天上班,每天超时加班4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6天,亦存在双休日加班,另东鑫保安公司擅自收取服装押金400元,因叶根权要求提供口罩而擅自要求其自2016年4月21日起在家休息并停发工资,东鑫保安公司上述行为侵犯了叶根权的合法权益,故现不服仲裁委裁决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查明法律事实:叶根权诉称2015年12月19日入职东鑫保安公司。2016年12月14日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东鑫保安公司:1.支付2015年12月19日至2016年4月20日超时加班工资差额4,000元;2.支付2015年12月19日至2016年4月20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00元;3.支付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4月20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2,000元;4.返还服装押金400元;5.支付2015年12月19日至2016年4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000元;6.支付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7月21日期间的工资12,000元。2017年1月15日仲裁委裁决不支持叶根权的全部请求。现叶根权不服该委裁决遂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叶根权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东鑫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叶根权全部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叶根权要求上海东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2月19日至2016年4月20日超时加班工资差额4,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叶根权要求上海东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2月19日至2016年4月20日法定节假日工资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叶根权要求上海东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2月19日至2016年4月20日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叶根权要求上海东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返还服装押金4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五、叶根权要求上海东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2月19日至2016年4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4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六、叶根权要求上海东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7月21日工资10,8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叶根权负担。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合法权益的主张基础在于劳动关系真实存在。本案中叶根权向东鑫保安公司主张工资、超时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服装押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但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尚不能证明叶根权与东鑫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东鑫保安公司亦不认可叶根权曾系该公司员工,有鉴于于此,原审法院对叶根权全部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叶根权就此提起上诉,然,在二审期间亦未提供任何新证据,对自己的主张予以支撑,故本院对于叶根权的上诉请求亦难以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叶根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官助理倪春审判长 陈 樱审判员 姜 婷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