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学富与被告白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富,白晓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449号原告李学富,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白晓龙,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河北省隆化县人,住隆化县。原告李学富与被告白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学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李学富借款8,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6日,被告白晓龙向原告李学富借款人民币8,000.00元,约定借款在2016年8月29日一次性付清,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和收条一张,如到期付不清,从借款之日至给付日按月息3%支付利息,同时还约定如有违约,需经滦平县人民法院解决。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如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李学富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借条一张;2、收条一张;3、被告白晓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白晓龙于2016年8月26日向原告李学富借款8,000.00元,借款期限即自2016年8月26日至2016年8月29日止,如有违约,经滦平县法院解决。经查,原告李学富提交的被告白晓龙的身份信息及住址,找不到被告白晓龙本人。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富提供借条一张,收条一张,主张被告白晓龙向其借款8,000.00元并要求被告偿还,但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白晓龙的身份信息及地址,找不到被告白晓龙本人,本院认为没有明确的被告白晓龙的信息,找不到被告白晓龙,不能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应当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学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照阳人民陪审员 张秀成人民陪审员 周自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晶伟附页一、判决主文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至滦平县人民法院长山峪人民法庭。同时,向长山峪人民法庭领取上诉费用通知单到立案庭交纳上诉费,法定上诉期内不交纳上诉费用,将失去上诉的权利。三、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上诉期满后,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庭予以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本判决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