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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临朐玉龙造纸有限公司与南京大众新科技印刷有限公司、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玉龙造纸有限公司,南京大众新科技印刷有限公司,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2033号申请人:临朐玉龙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文化路北首。法定代表人:尹培农,董事长。被申请人:南京大众新科技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沿江京新村546号。法定代表人:杜茂金,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金国华,总经理。上列当事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其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益光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勤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