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丁运华诉孙祝花犯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运华,孙祝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刑初152号自诉人丁运华,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被告人孙祝花,女,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灌南县人,住江苏省灌南县。自诉人丁运华以被告人孙祝花犯侵占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孙祝花有侵占的犯罪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丁运华对被告人孙祝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涂自敏审判员 魏克林审判员 胡望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珅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