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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吕国明因与被告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汇金萃华黄金珠宝销售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汇金萃华黄金珠宝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753号原告:吕国明。被告: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汇金萃华黄金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原告吕国明因与被告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汇金萃华黄金珠宝销售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吕国明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吕国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原告已交纳),退给原告吕国明33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国明负担。审 判 长  侯 杨审 判 员  邰越群代理审判员  张加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