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林伯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林伯灿,XX丽,林永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池田孝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伯灿,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XX丽,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被执行人:林永健,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3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伯灿、XX丽、林永健的银行存款25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