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黎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1刑初27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念,曾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1日被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4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念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黎念伙同张某、“小二”(二人另案处理)在陕西省西安市XX区商量盗窃,三人商量好后从酒店打车到西安市XX区XXXX家园小区实施盗窃。由“小二”在一楼放哨,黎念、张君先后从XXXX家园小区X号楼X单元一楼爬窗上到XXX室王某某家并进入卧室,张某在卧室发现一个保险柜,二人在王某某家找到一把螺丝刀和匕首状的作案工具将保险柜撬开,从保险柜里盗窃得黄金项链、黄金戒指等黄金首饰若干。后又在衣帽间的一个女士包内盗得人民币8000余元。得手后从窗户下楼与“小二”一起逃离现场。次日三人将盗窃得的金银首饰拿到金银首饰加工店加工,共三十四克黄金。涉案黄金首饰无法作价格鉴定。2、2013年8月23日中午,被告人黎念和何某(另案处理)在上海市XX区商量盗窃,两人到处寻找作案目标至上海市XX区XX路XXXX号XX公寓时,黎念、何某到该公寓XXXX室王某某家门口,黎念敲门试探屋内无人后,何某用开锁工具将门打开。由何某在门外放哨,黎念进入室内实施盗窃,黎念在一间卧室内柜子里盗窃得三条黄金项链、一条彩金项链、三枚黄金戒指及一对黄金耳环。盗窃得手后,黎念从屋内出来与何某汇合两人逃离现场。据黎念供述,第二天两人将盗窃得的黄金项链、耳环、戒指拿到一处路边出售,共四十一克黄金,涉案黄金首饰无法作价格鉴定。3、2016年4月中旬的一天白天,被告人黎念和“二毛”(另案处理)在浙江省XX市合谋盗窃,后黎念和“二毛”从浙江省XX市坐车到XX市XX区寻找作案目标。二人到XX区XX家园XX小区X幢XXXX室章某某门口,“二毛”敲门试探发现无人便用开锁工具将门打开并放哨,黎念进入屋内翻找物品,黎念从厨房拿菜刀准备去撬柜子门翻找物品,“二毛”发现有人到后便逃离现场,未能盗窃得物品。4、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黎念伙同杨某某(外号“杨猫儿”,另案处理)来到六盘水市钟山区。次日,二人共谋盗窃。经踩点决定将钟山区XX路XX新苑小区作为盗窃目标,遂在XX新苑小区旁的XX五金店买了一根绳子及两双手套。31日0时许,黎念和杨某某从XX大酒店到XX新苑翻墙进入小区,从小区X单元的楼道上到X单元楼顶,黎念、杨某某将绳子栓在楼梯铁柱上。黎念在楼顶放哨,杨某某抓住绳子顺着绳子下滑到窗户先后进入X单元XXX室邓某某家、X单元XXX室王某某家、X单元XXX室高某家,在邓某某家卧室里的一件衣服口袋里盗窃得一些现金,在王某某家卧室里的一个挎包内盗窃得一些现金,在高某家客厅餐桌上的一个女式包内盗窃得一些现金,盗窃得手后杨某某抓住绳子攀爬到X单元楼顶与黎念汇合。两人从X单元楼顶平台翻过围栏到X单元楼顶又以同样的方式将绳子栓在X单元楼顶的铁柱上,黎念在楼顶放哨,杨某某抓住绳子从楼顶顺着绳子下滑到窗户先后进入X单元XXX室高某1家、X单元XXX室陈某某家。在高某1家沙发上的一条裤子包内盗窃的一些现金及一把车钥匙,在陈某某家鞋柜上的一个钱包内盗窃的一些现金,盗窃得手后杨成点抓住绳子上到X单元楼顶与黎念汇合后从X单元楼顶通过楼梯下到一楼。二人用从高某1家中盗窃的车钥匙找到高某1家的贵B×××××号白色逍客越野车,然后用车钥匙将车门打开翻找车内财物,未盗窃得财物。后两人又从XX单元楼道上到XX单元楼顶,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XX单元XXX室巫某某家,在卧室柜子里的钱包内盗窃得一些现金,盗窃得手后杨某某上到XX单元楼顶与黎念汇合,后两人从楼梯下到小区内,然后翻出小区逃离现场。在逃离的过程中黎念、杨成点将作案工具绳子、手套丢在路边的垃圾桶里。二人回到XX大酒店后,杨某某将盗窃得的现金进行清点,共计6300余元,黎念分得人民币3000元,杨某要分得人民币3000元。其余赃款被二人共同挥霍。黎念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黎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酒店入住信息登记,情况说明,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同案供述,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辩认笔录,现场勘验、指认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被告人黎念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跨省流窜入室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黎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念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黎念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羁押之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太星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