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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7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宋利彪与锡林郭勒盟盛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利彪,锡林郭勒盟盛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7民初137号原告:宋利彪,男。被告:锡林郭勒盟盛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锡林浩特市汽车站北。法定代表人:武悦栋,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利彪诉被告锡林郭勒盟盛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利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利彪撤回起诉。审判员  扈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永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