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戚海全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海全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266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海全,曾用名七海全,男,1991年6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因交通肇事逃逸,2016年12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1月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未检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海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泽远、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海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戚海全驾驶一辆车牌照为豫Q×××××思迪牌轿车,沿上蔡县上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上和路大小线36KM+700M处时,与同向在前林某2驾驶的无牌四轮拖拉机相撞,造成被害人林某2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被告人戚海全驾车逃逸。经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戚海全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2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无牌机动车,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伤者林某2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戚海全系初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戚海全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后,驾车离开现场,后被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警民警抓获。被告人戚海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驾驶豫Q×××××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犯罪事实;被害人林某2所驾驶无牌四轮拖拉机经检测为不合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戚海全赔偿被害人林某2各项经济损失227,000元。被害林某2更对被告人戚海全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戚海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张某1彦张某2功张某3福林某1征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及肇事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上蔡县公安局110接处警记录,上蔡县120急救中心出具的证明,上蔡协和医院诊断证明书,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上)公(刑)鉴(伤检)字[2017]1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上公交认字[2016]第59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蔡县通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上通检字[2016]第197号、第198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单,被害林某2更的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出警情况说明、被告人戚海全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视频资料,上蔡县公安局上公(交)行罚决字[2016]10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戚海全与被害林某2更达成的和解协议,被害林某2更出具的谅解书,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被告人戚海全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海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事故发生后逃逸,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戚海全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戚海全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戚海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戚海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立柱人民陪审员 王保华人民陪审员 陈田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茫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