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3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朱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3民初2011号原告朱某,男,汉族,1963年3月21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熊某,女,汉族,1962年8月28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7年5月3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李艳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小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