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王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王云兰,李明连,邵明胜,张正永,张记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3执276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李士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茂宁,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王云兰,女,生于1961年2月19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李明连,女,生于1960年10月8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邵明胜,女,生于1958年11月6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张正永,男,生于1964年12月14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张记秀,女,生于1976年4月7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云兰、李明连、邵明胜、张正永、张记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鲁0113执276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云兰、李明连、邵明胜、张正永、张记秀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172786.35元及利息,本次已执行并过申请执行人7735.00元,未执行165051.35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113执276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