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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汇通支行与被告李超、纪艳平、承德市永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汇通支行,李超,纪艳平,承德市永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97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汇通支行,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北13号。负责人:徐利,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华,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新兴路义泰兴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英朝,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大榛子沟工行集资*号楼*单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东,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酒仙庙路**号楼*单元***号。被告:李超,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大榛子沟路阳光小区*号楼**号底商。被告:纪艳平,女,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承德县蹬上乡大西沟村*组***号。被告:承德市永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百合园8#楼。法定代表人:张永建,职务: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汇通支行与被告李超、纪艳平、承德市永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纪艳平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纪艳平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汇通支行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354.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一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