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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洪贵、董国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洪贵,董国勇,董春旺,董国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17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洪贵,男,汉族,1982年8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进达,男,汉族,1945年7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国勇,男,汉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春旺,男,汉族,1971年4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国志,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三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良辉,浙江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新城大道保险大楼。负责人:何彬,总经理。上诉人郑洪贵因与被上诉人董国勇、董春旺、董国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民初5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洪贵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郑洪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洪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09元,减半收取854.5元,由上诉人郑洪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明岳代理审判员  黄百隆代理审判员  钟志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