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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付善茂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善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655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639号。受理日期:2017年5月10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郑冰冰。被告人:付善茂,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指控罪名: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30日,郭国雄通过电话向被告人付善茂求购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后被告人付善茂携带10.93克毒品氯胺酮到石狮市八七路皇家婚纱摄影门口准备交易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鉴定,扣押的毒品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报告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付善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付善茂的家属向本院代为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善茂故意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付善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善茂的家属代为预缴罚金,酌情对被告人付善茂从轻处罚。被告人付善茂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付善茂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善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罚金已预缴。)二、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顺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琼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