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辖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何正勇、杨涛、唐学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何正勇,杨涛,唐学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辖终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楼***室。法定代表人:周金富,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正勇,男,汉族,1967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涛,男,汉族,1979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学勇,男,汉族,1963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上诉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4民初11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实质为劳务合同纠纷,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是专属管辖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院管辖。”而上诉人住所地在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故本案应由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仪陇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何正勇、杨涛、唐学勇因给仪陇县油房沟水库渠系三标段建设工程的部分暗渠、明渠建设施工而诉请原审被告给付所欠的工程款,因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则。由于案涉工程在仪陇县,故仪陇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移送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吕元华审判员 赵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