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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19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戴军、罗建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军,罗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19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戴军,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续进,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罗建清,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军与被执行人罗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戴军撤销对被执行人罗建清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19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冬生审判员  王伟显审判员  陈兴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淑珍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