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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2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吴吉廷与大连连润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吉廷,大连连润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初803号原告:吴吉廷,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长岛县。被告:大连连润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法定代表人:邵会敏。原告吴吉廷与被告大连连润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吴吉廷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吉廷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秦 涛人民陪审员 赵 军人民陪审员 王东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安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