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6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张荣玲、胡春燕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玲,胡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623号之一申请人:张荣玲,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胡春燕,女,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张荣玲与被执行人胡春燕家政服务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705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荣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胡春燕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春燕名下价值37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耀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