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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6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张荣玲、胡春燕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玲,胡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623号之一申请人:张荣玲,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胡春燕,女,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张荣玲与被执行人胡春燕家政服务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705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荣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胡春燕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春燕名下价值37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耀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