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叶池生与方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池生,方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713号原告:叶池生,男,汉族,1966年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郑华,太湖县小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忠,男,汉族,1966年7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金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池生诉被告方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池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池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池生负担。审 判 员 吕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王 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