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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杨兵与杨君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084号原告:杨兵,男,汉族,生于1952年1月7日,住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杰,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君文,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1日,住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洪武,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0日,住通江县。原告杨兵与被告杨君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杨兵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本案漏列诉讼主体为由,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兵撤回对被告杨君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杨兵承担。审判员  苟久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