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赵亚杰与陈向红、盛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杰,陈向红,盛双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450号原告:赵亚杰。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珂,河南展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向红。被告:盛双庆。原告赵亚杰诉被告陈向红、盛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记明的被告人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亚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张营祥人民陪审员 赵晓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洁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