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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赵亚杰与陈向红、盛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杰,陈向红,盛双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450号原告:赵亚杰。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珂,河南展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向红。被告:盛双庆。原告赵亚杰诉被告陈向红、盛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记明的被告人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亚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张营祥人民陪审员  赵晓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洁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