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保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保霞,王支辉,曹增志,郑红美,马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46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曹保霞,女,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王支辉,男,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曹增志,男,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郑红美,女,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马海涛,男,住献县。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20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5.8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曹保霞、王支辉、曹增志、郑红美、马海涛的银行存款5.83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巩润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