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丁琳、安徽省贵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琳,安徽省贵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唐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459号申请执行人:丁琳,女,1970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省贵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广贵,董事长。被执行人:唐春龙,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丁琳与安徽省贵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唐春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兑付。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表示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