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7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雷明容与重庆兴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明容,重庆兴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579号原告:雷明容,女,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李露,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维,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兴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三府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9038464L。法定代表人:宋梦啸。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明容诉被告重庆兴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明容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兴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明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明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杨雪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韵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