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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袁某、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袁某,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86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生于1974年4月,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袁某,男,生于1966年3月,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钟某,女,生于1970年4月,,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张某与袁某、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某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对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