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终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惠燕、邹爱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惠燕,邹爱明,陈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9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惠燕,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爱明,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华安县,现住漳州市芗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华,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上杭县,现住漳州市芗城区。上诉人郭惠燕因与被上诉人邹爱明、陈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2民初8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郭惠燕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郭惠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惠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9.5元,由郭惠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于伦审判员 陈春生审判员 陈育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玉良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