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马孝军与龙维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孝军,龙维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996号原告:马孝军,男,汉族。被告:龙维元,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肖万清,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孝军与被告龙维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孝军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162元,由原告马孝军承担(已预交500元,余款1662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黄诗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福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