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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马孝军与龙维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孝军,龙维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996号原告:马孝军,男,汉族。被告:龙维元,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肖万清,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孝军与被告龙维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孝军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162元,由原告马孝军承担(已预交500元,余款1662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黄诗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福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