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4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甄明远与赵双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明远,赵双欢,赵三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民初458号原告:甄明远,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被告:赵双欢,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被告:赵三闯,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甄明远与赵双欢、赵三闯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甄明远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甄明远撤诉。案件受理费1762元,减半收取计881元,由甄明远负担。审判员  刘锦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索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