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徐国英与陈桂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英,陈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徐国英。被执行人:陈桂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国英与被执行人陈桂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扣划了陈桂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吉县支行账号为602421005202995897中的存款3000.00元,账号为602421005202846537中的存款4300.00元,申请人徐国英已于2017年5月15日支取执行款7300.00元。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桂清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桂清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国英收到陈桂清的执行款项后,由于被执行人陈桂清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国英向法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恒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