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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诗坤与自贡市仁邦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诗坤,自贡市仁邦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353号申请执行人:王诗坤,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自贡市仁邦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森。本院在执行王诗坤与自贡市仁邦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3民终1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自贡市仁邦典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26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