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行审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庐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庐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奎,杨巧,庐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奎,杨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24行审99号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庐江县庐城镇塔山路3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1666400327180XT。法定代表人夏必才,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徐奎,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杨巧,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征决[2016]166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庐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5月29日对徐奎、杨巧作出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认定,徐奎、杨巧于2015年9月21日生育第三孩,违反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徐奎、杨巧征收社会抚养费105600元。征收决定生效后,徐奎、杨巧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自行履行征收决定。庐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1月1日催告徐奎、杨巧主动履行该征收决定,但徐奎、杨巧仍未自行履行。庐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庐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提交了以下证据:1、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审批表;2、调查笔录;3、庐江县农民人均纯收入证明;4、调查报告;5、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6、社会抚养费征收集体讨论记录;7、社会抚养费征���审批表;8、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9、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等证据。上述证据用以证明庐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徐奎、杨巧作出征收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履行程序方面的事实。本院认为,庐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6]166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幸生审 判 员 夏雅琴代理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章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