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民终5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志革与被上诉人沈阳五爱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革,沈阳五爱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50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革,女,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五爱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翰林路149号。法定代表人:杨立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旺,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晶晶,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志革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五爱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6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志革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志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志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71元(上诉人王志革预交),减半收取835.50元,由上诉人王志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卓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单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金玲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