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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财保字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郭航、李绪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航,李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字55号申请人:郭航,男,生于1991年3月11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李绪文,男,生于1979年6月15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人郭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绪文所有的号牌为豫R×××××的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担保人赵彦雷以自己所有的号牌为豫R×××××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绪文所有的号牌为豫R×××××的轿车一辆;扣押担保人赵彦雷所有的号牌为豫R×××××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前申请人可申请续查封,续查封期限不超过两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郭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丁国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