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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春娥与陕西圣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中厦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娥,陕西圣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中厦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杨春娥,女,194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唐恩让,男,194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杨春娥之夫。被执行人陕西圣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友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中厦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竺尧江,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5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春娥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圣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春娥95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90元,执行费1334元,被执行人陕西中厦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两被执行人的公司住所地已无工作人员致执行通知书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向西安市临潼区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陕西中厦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西安市临潼区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的投资款,其在临潼区开发新区有财产权益且已被查封,临潼开发新区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经查未找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春娥亦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申请执行人杨春娥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13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剑执行员 李江涛执行员 罗希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梦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