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郭兰英与万跃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兰英,万跃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12号原告:郭兰英,女,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万彦龙,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系郭兰英丈夫。委托代理人:任兆增,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跃轩,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郭兰英诉万跃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郭兰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兰英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兰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兰英负担。审 判 长 李金玲代理审判员 赵瑞娜人民陪审员 唐富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晓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