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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郭兰英与万跃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兰英,万跃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12号原告:郭兰英,女,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万彦龙,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系郭兰英丈夫。委托代理人:任兆增,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跃轩,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郭兰英诉万跃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郭兰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兰英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兰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兰英负担。审 判 长  李金玲代理审判员  赵瑞娜人民陪审员  唐富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晓斐 来源:百度搜索“”